在大家国家的结婚典礼风俗中,彩礼和聘礼是必不可少的,彩礼是结婚之前就给的,所以大多数新人那时候还没领取结婚证,但是也有大多数人在给完彩礼之后,感情发生了变化,不想领证结婚了,男方就想要回彩礼,那样这种未领证的状况下要退还全部彩礼吗?
一、未领证退全部彩礼吗
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讲解(二)》〔以下简称司法讲解(二)〕第十条作出了如下规定:当事人请求返还根据风俗给付的彩礼的,假如查明是以下情形,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:
1.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;
2. 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一同生活的;
3. 结婚以前给付并造成给付生活活困难的。
此条规定所坚持的基本原则是在决定彩礼是不是返还时,是以当事人是不是已经缔结婚姻关系为主要判断依据的。即给付彩礼后未缔结婚姻关系的,原则上收受彩礼一方应当返还彩礼。
给付彩礼后假如已经结婚的,原则上彩礼不予返还,只是在第2、3项的情形下才支持当事人的返还请求。
此条司法讲解为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婚约阶段(即未缔结婚姻关系阶段)和合法婚姻阶段(即已缔结婚姻关系阶段)发生的彩礼返还纠纷提供了法律依据,但对于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(即同居关系)而发生的彩礼返还纠纷该怎么样处置并没规定。
二、不予返还彩礼的状况有什么
那样有什么状况是不需要返还彩礼的呢?
1、已经登记结婚并同居生活的。
2、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时间较长的,一般应当以两年以上。
3、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期间生育子女的。
男女双方同居生活虽然没办理结婚登记手续,但是双方的“婚姻”生活因生育子女,而愈加结实,因生育子女而更能成为一个名符其实的家庭。
假如双方解除这种所谓的“婚姻”关系,将会给女方造成更大的伤害。因此,确定这样的情况下彩礼不再返还。
4、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,所同意的彩礼确已用于一同生活的。
一方面同意的彩礼已经在一同日常花费掉,其权利的客体已经没有,是返还不可以;另一方面彩礼用于一同生活,事实上已经与“夫妻”一同财产相混同,也不应当返还。
5、在婚约存续期间,婚约当事人死亡的。
由于男女双方订立婚约后,就以未婚夫妻的名义交往,在交往过程中,双方都在为以后缔结婚姻做着筹备,其中一方因病或其他意料之外事故死亡,也会给他们带来非常大的痛苦。
这样的情况下婚约的解除并非当事人的意愿,假如在将彩礼予以返还,就有点不近人情,与风俗习惯相违背。这里需要注明的是,在死亡前已经起诉的应予除外。
以上就是关于“未领证退全部彩礼吗”的全部内容了,期望对大伙有帮。